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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财报重大事项须及时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别规定》明确,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同时,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特别规定》要求,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并指出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等。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特别规定》要求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此外,《特别规定》还要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同时,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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